第 16 條
電機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各種電氣設備之維修。
二、各型車輛集電弓總成、電瓶及真空斷路器(VCB、PLB)之維修。
三、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四、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五、維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六、檢修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八、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九、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一、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二、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三、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四、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