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電聯車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組各配件(閥類、馬達鼓風機、壓力錶、輔助風泵、各型風缸及考克等)之拆卸、組裝及測試。
二、起重機、各型同步抬高機操作管理。
三、電聯車組之開工起吊及完工套車、聯結器拆裝維修。
四、電聯車組之品管檢查工作。
五、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六、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七、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八、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九、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十一、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十二、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三、各項外包業務考核與監造工作。
十四、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五、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六、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七、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八、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