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主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概)算之審議彙編、分配執行。
二、預算控制及保留。
三、各項經費之核簽、收支憑証之審核、記帳憑証之編製。
四、各項採購案之會核、監辦。
五、會計報告與結、決算之核造及編製。
六、財產、材料增減及財產折舊攤提之審核折舊成本分析統計。
七、會計簿籍之核對與會計憑証、報表、帳冊之核編裝訂及保管。
八、上級機關、審計機關查核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九、會計文書、檔案管理。
十、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及分析彙報事項。
十一、用人費用預算之彙編及分配預算之控管。
十二、主計室員工動態登記。
十三、全廠設備、機具、物料等財產報廢審核。
十四、各項修造工作成本核算事項與代辦工作之報價審核及結算。
十五、各單位委託工作之結算。
十六、關於各項備用款之報銷審核。
十七、各項墊付款之報銷及核對合庫帳單審核。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