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第三工場掌理以下事項:
一、客貨車修製工作之主辦,及工作分配與調度。
二、客貨車車架及車廂之修製與有關電、氣焊、鉚釘之配件修製。
三、廠內及外段之機械設備有關鉚釘、電焊、電焊工作之修製。
四、車輛試駛及回廠後未完善部份之整修。
五、車輛修理工作之策劃及工作方法、程序之研究及改善。
六、車輛修製日程與工數之統計與改進,及用料計劃與請領退料之登記及考核。
七、工作安全之注意、傷害、危險之防止及工作現場之清潔整理。
八、有關節工省料之推行及備用材料之保管。
九、命令單之登記收發及工作開工完工之登記報告、與計工日報及各項表之填報。
十、有關工作技術問題之研究改進、及人工勤惰之考核擬議獎懲。
十一、有關工作方案之執行、及工事緩急之調節。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