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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辦事細則  ( 95年04月18日)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概)算之審核彙編,執行預算分配鍵入。
二、各項經費之控制,收支憑証之審核,記帳憑証之編製。
三、各項經費之會簽,採購案件書面審核監辦。
四、每月財務報表之產出,年度結、決算轉帳、核造及編製。
五、內部往來核對、轉列及編製差異解釋表。
六、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及分析彙報事項。
七、年終權責發生費用之保留款轉列。
八、每月庫存現金及備用金之核對,並不定期查核出納會計事務。
九、公文處理,會計憑証、表報之整理、裝訂、收存。
十、路局權責區分交辦事項,本廠小額採購招標稽核及契約審核。
十一、財產購置核銷、登錄、折舊攤提,財產增、減核轉及報廢材料之查核銷帳。
十二、自購料與去年同期比較表,供單位分析改進。
十三、審計機關查核資料提供,分析處理及協調事項。
十四、人工旬報表彙整及自購料整理鍵製。
十五、修車費用平均工資、間接費計算,各項修造工作成本分析,各機檢段配件用料核算,簽認單填製寄發。
十六、在製品、修製品及各機檢段委託工作攤計結轉。
十七、編製作業支出明細表,修造費用明細表,工資、材料、間接費用分析表,完工及未完工成本分析,工作分析月報表等。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