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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辦事細則  ( 95年04月18日)
第 8 條
第三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辦柴聯車、柴油客車、DHL 機車、PBK 電源行李車之發電機、起動馬達、蓄電池、各項電氣配件及線路、空調冷氣、車身內裝等維修及品管。
二、空調冷氣機、座椅整修等外包監造。
三、相關段送修品之維修。
四、維修用料之籌編及領用。
五、各級車輛檢修基準的訂定。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