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經指派擔任車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行車運轉事項。
二、辦理乘車票類發售事項。
三、辦理行李、包裹、隨身攜帶品、暫時寄存品等事項。
四、辦理乘車票類之剪軋、驗收、旅客票價之補收事項。
五、辦理貨運業務事項。
六、辦理固定號誌之顯示,轉轍器之扳轉及行車設備之清掃整備事項。
七、辦理列車之編組及列車車輛之調移事項。
八、辦理列車編組之計劃及車號之紀錄等事項。
九、辦理旅客嚮導及維持站內秩序等事項。
十、辦理播音事項。
十一、看守站內平交道事項。
十二、辦理行李包裹之裝卸、搬運、接送及其他雜務等事項。
十三、辦理車輛摘掛、連結器、氣軔軟管、電線等解結及處理軔機事項。
十四、辦理轉轍器之扳轉閉鎖,清潔、看守等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