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事故因旅客死傷之慰問、賠償、協調等事宜。
二、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三、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四、收支審核、預算動支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事項。
五、消防業務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訓練事宜。
六、車站清潔外包招標事宜。
七、辦公廳舍、車站場所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八、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九、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十一、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二、動員業務。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