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訊設備之新設計劃。
二、電訊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工程。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五、編訂電訊器材採購規範。
六、電訊器材檢驗。
七、電訊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八、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九、電訊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
十、電訊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十一、辦理電訊技術訓練。
十二、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十三、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
十四、電訊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五、與段外單位有關電訊設備租用擬辦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