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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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電務段辦事細則
( 95年05月04日)
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電氣號誌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氣號誌設備新設之計劃。
二、電氣號誌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氣號誌工程。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五、編訂號誌設備器材規範。
六、號誌設備器材檢驗。
七、號誌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八、號誌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九、號誌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
十、辦理電氣號誌技術訓練。
十一、電氣號誌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十二、電氣號誌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