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新進人員進用考選事項。
四、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五、召募志工事項。
六、勞工教育、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七、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及申訴事項。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十、退休、離職、資遣、無卹事項。
十一、公保、勞保、健保等業務事項。
十二、待遇、福利及其他補助費之審核事項。
十三、車證、識別證管理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