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訊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訂或建議。
二、電訊設備之新設計劃。
三、電訊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四、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設備之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五、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六、編訂電訊器材採購規範。
七、電訊器材檢驗。
八、電訊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九、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十、電訊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財產處理。
十一、電訊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處理。
十二、辦理電訊技術訓練。
十三、辦理電訊設備動員作業計劃。
十四、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十五、無線電通訊業務之督導。
十六、電訊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七、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