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電務段辦事細則  ( 95年05月04日)
第 6 條
經指派置擔任電力照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照明設備之新設計劃。
二、電力照明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工程。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五、編訂電力照明設備器材規範。
六、電力照明設備器材檢驗。
七、電力照明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八、照明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九、電力照明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十、辦理電力照明技術訓練。
十一、電力照明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