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中心辦事細則  ( 95年05月04日)
第 6 條
經指派擔任號誌總機技術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號誌設備保養維修及改善。
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號誌設備之新設、維修、改善之實施。
三、各類配合工程規劃實施。
四、協助現場號誌設備查修。
五、號誌設備器材檢驗。
六、號誌設備料帳管理及執行事項。
七、號誌障礙之處理、通報與分析。
八、填報障礙日報及其他必要之記錄。
九、辦理總機系統維修人員技術訓練。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