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總收發、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二、工友、公務車輛、宿舍、集會等管理,辦公廳舍及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三、財物採購、供應及資訊設備管理事項。
四、消防及民防業務事項。
五、各類經費與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會計帳務處理事項。
六、員工薪俸發放、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七、服裝貸與及勞安配備之請發事項。
八、一般性財產、保管品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九、鐵路文物之蒐集、保存事項。
十、其他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之事項。
十一、不屬於其他各室之業務。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