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鐵路軌道材料製供及鋼梁修護工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各型號道岔及配件製作或改良之年度生產計畫並監督執行。
二、規劃沿線鋼梁及戰備鋼梁整修之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辦理長鋼軌之焊接及輸送等作業。
四、規劃辦理辦公室、廠房、倉庫等建築物之檢查、修建等相關事項。
五、規劃辦理供電、供水及消防等設施之檢查、修建等相關事項。
六、配合工務段需求辦理絕緣夾膠接頭製作。
七、配合工務段需求辦理軌框搬移機之操作作業。
八、各項機械設備之維修及保養工作。
九、辦理前開各項工程預算之編列與執行事項。
十、配合辦理委外製作道岔之檢驗。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