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鐵路養路機械作業維修、軌道檢查車及淨空檢查車檢查維修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施工計畫之研擬、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辦理發包與自辦工程預算之編列、審核、計價、竣工、決算等事項。
三、辦理養路機械工作證照之考核及發照事項。
四、辦公室、廠房、倉庫之管理及修建等相關事項。
五、辦理本總隊各養路機械定期檢查、故障維修等相關事項。
六、辦理砸道車之一年檢、三年檢及六年檢定期檢查維修等事項。
七、辦理砸道車檢修與技術指導等事項。
八、辦理軌道檢查車、淨空檢查車、橋樑檢查車相關作業事項。
九、辦理篩碴、整碴、砸道等作業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