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財物驗收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國外財物採購契約器材交貨之控管及辦理公證事項。
二、辦理交貨器材清點、檢驗、抽樣及委驗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中間檢查相關事項。
四、逾契約交貨期限案件之催交及處理。
五、檢驗不合格之器材,國內料通知立約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國外料辦理索賠。
六、依授權層級之規定辦理驗收事項。
七、驗收合格器材辦理收料、報呈核銷並按月填報預估現金預算表。
八、查核金額以上驗收合格案件報呈有關事項。
九、驗收爭議處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