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基礎設施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網路建設、審驗及檢驗之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網路管理法規、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擬。
三、通訊傳播網路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四、通信動員分類計畫、通訊傳播事業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管理及評核。
五、專用電信網路與業餘無線電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六、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終端設備認證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審驗作業管理。
七、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終端設備認證之測試機構、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八、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及終端設備認證之國際交流合作。
九、本會資訊應用服務與資訊安全之策略規劃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電信網路及認證設備監督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