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95年06月27日)
第 2 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依本標準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另有收費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