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108年12月25日)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資訊,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得依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