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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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108年12月25日)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資訊,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得依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