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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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 89年12月07日)
第 11 條
本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下: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