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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5月22日)
第 15 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但在交代日前無法造報者,應由新任機關(構)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補編,其收支責任,仍由前任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