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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 107年01月23日)
第 11 條
各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宣導及講習。
二、執行各項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證照核發。
三、檢定相關車輛、機具、儀器及設備之管理。
四、執行汽車新技術之研發、訓練及宣導。
五、其他有關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