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產管開發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用地規劃、都市計畫研擬與變更作業及開發許可之申請。
二、路權界樁與都市計畫樁之測設、指界、公告、測定及協調。
三、用地取得、補償預算之編擬及其相關基金之管理。
四、用地內地上物、墳墓之拆遷補償。
五、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路權土地、帳務、財產管理、土地租金收支及第三人申請公共利益使用之審查。
六、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土地開發之規劃、評估、行銷及投資協助。
七、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土地開發計畫之研擬、報核與招商計畫之公告、評選及投資契約之簽訂。
八、高速鐵路區段徵收計畫執行與財務、資產之管理、土地標售及處分。
九、其他經管土地與資產之使用、收益、處分及經營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