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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處務規程  ( 112年09月12日)
第 17 條
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令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
二、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事務之協助及會辦。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案件之協處。
五、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