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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 108年04月01日)
第 10 條
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經稽核後認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改善報告。

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該特定非公務機關說明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