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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108年04月01日)
第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後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修正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修正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向本會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修正者,應向本會提出修正後之計畫。

前三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