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會應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本會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包括稽核小組組成方式、稽核之方式、期間、項目與內容、基準與方法及保密義務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本會決定前項稽核計畫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本會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時,應綜合考量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受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