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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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
( 110年06月28日)
第 4 條
依前二條規定計收之租金,低於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時,改按應繳納之稅費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