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項目及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部核准。
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上限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部部長(以下簡稱部長)待遇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部長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部政務次長待遇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前項第三款報請本部核准薪資支給基準,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該等從業人員之職稱、數量、工作內容、所需資格、薪資上限、薪資發放方式、預計聘用時程。
二、聘用該等從業人員對財團法人之必要性及對提升營運績效之助益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三、該等從業人員之高科技、稀少性或特殊研究領域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四、該等從業人員之市場平均薪資水準,並附佐證文件。
五、該等從業人員之預期績效及績效評核方式。
六、其他本部要求檢附之文件。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針對第二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送本部備查;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基準。<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