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應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發放基準,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獎金總額之上限,以每人每年最高提撥二點五個月薪資為原則,並得依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提高其獎金總額:
一、薪資結構比照公務人員俸額表,並有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已無級可晉,且獎金最高為三點五個月者,得按該等人員人數比例調增獎金總額之平均月數。
二、定有自籌經費計畫者,得按其績效表現情形調增獎金總額,平均最高以三點五個月為上限;財團法人設定年度工作目標或依其產業特性設定具體之財務績效指標,並報請本部核准者,得依其績效表現,平均最高以四點四個月為上限。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年終決算時估計提列核發獎金總額,提列績效獎金後之當年度賸餘數不得小於預算賸餘數。<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