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團法人:指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數位發展為目的,從事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領域,而以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二、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指本部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加強監督之財團法人。
三、薪資:指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與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四、獎金:指年終獎金、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及業務特殊功績獎賞等非經常性獎金。
五、其他給與:指薪資或獎金以外屬福利輔助、教育獎助、休閒育樂、健康促進及激勵事項等性質之非經常性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