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 111年12月29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