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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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12年03月17日)
第 11 條
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