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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 112年10月04日)
第 10 條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能為說明、提供資料或配合措施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送本部資通安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