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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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10 條
業者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本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為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