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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13 條
業者應定期對所屬人員,實施下列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三、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業者對代表人、負責人或第五條所稱管理人員,另應依其於安全維護計畫所擔負之任務及角色,定期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

從事以網際網路方式供他人零售商品之平台業者,其安全維護計畫,應加入下列事項:
一、對其平台使用者,進行適當之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之認知宣導或教育訓練。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守則,要求平台使用者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