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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7 條
業者應依已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業務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流程,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