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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3日)
第 12 條
能力鑑定證明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鑑定項目。
三、證明序號。
四、發證機關。
五、核發日期;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者,並應載明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認定應記載事項。

換發或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除載明上列事項外,應加註換發或補發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