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3日)
第 13 條
能力鑑定合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