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3日)
第 14 條
能力鑑定合格者於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後受監護宣告,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廢止其證明;受輔助宣告,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廢止其證明。
能力鑑定合格者於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後,將證明租借他人使用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廢止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