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3日)
第 3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學校及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推動及管理等相關事宜。

前項受託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持有立案證書滿三年。
二、受託單位之專業應與該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
三、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執行政府計畫於最近三年內未有重大違約紀錄。
五、執行政府計畫未受有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六、業務可明確達成考訓分離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