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 86年06月29日)
第 4 條
現役軍人持依前條規定優待之車(船)票乘坐公營鐵、公路班車、輪船時,應提出本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供站車或輪船服務人員查驗。

前項軍人身分補給證,不得以任何其他證明代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