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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 84年04月25日)
第 13 條
本規則修正前已領有河海航行人員執業證書者,應換領航海人員執業證書。

河海航行人員執業證書換發航海人員執業證書作業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