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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 84年04月25日)
第 6 條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自發給之日起為五年,逾期應申請換發。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除繳送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具有左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
一、在最近五年內,曾擔任經認可之證載相當職務具有一年資歷者。
二、在最近一年內,曾擔任或見習經認可之證載相當職務具有三個月資歷者。
三、經參加規定之測驗或訓練持有效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