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 61年01月11日)
第 10 條
依本辦法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仍得支領房租津貼。但購置住宅後離職(包括退休、亡故)者,於次月份停止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