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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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 61年01月11日)
第 18 條
經輔助購置住宅人員,應於取得全部借款後兩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如係集體興建或自建者,應於房屋建竣接妥水電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但自建房屋最遲應於取得全部借款之日起一年內建築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