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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 61年01月11日)
第 4 條
輔助購置住宅所需資金來源如左,並應列入年度預算。
一、處理眷舍房地之價款收入。
二、洽撥之國民住宅貸款。
三、國內外銀行財團貸款。
四、各事業機構自籌款項。
五、其他款項。

前項第一款收入資金、撥充基金循環使用,其他款項之籌集、償還及付息,應由住輔會擬具計畫,報經核准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