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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 61年01月11日)
第 5 條
本辦法輔助購置住宅分「集體貸款興建」及「自行購建貸款」兩種,其貸款最高限額如左列標準:
一、相當於簡任人員每戶貸給三十建坪之造價及地價。
二、相當於薦任人員每戶貸給二十建坪之造價及地價。
三、相當於委任人員每戶貸給十五建坪之造價及地價。

前項簡任、薦任、委任之比照標準,按照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四條規定。

前項造價及地價之貸款額,由住輔會比照中央規定標準決定之。